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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22种特殊疾病门诊和慢性病。
参保范围: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中小学高中学生、一般成年人、老年人,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限制年龄、疾病史、户口所在地。
新参保及续保:
新参保居民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张、2张一寸红底照片到任一社区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随时参保。续保人员到社区办理业务后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到农村商业银行柜台缴费。
新生儿保险:
符合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准新生儿(妊娠满28周)或新生儿(出生30天内),由监护人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站或婴儿出生的医院办理参保手续。
准新生儿及新生儿医院参保地:
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准新生儿参保: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母子保健手册》。
2、新生儿参保: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明》。
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待遇:
准新生儿参保缴费到账后,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出生一个月内的新生儿参保不设医疗保险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准新生儿及出生一个月内新生儿的待遇标准、管理方式等政策标准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儿童标准相同。
缴费时间:
每年10月1日至12月28日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用,学生每年9月由学校统一收取下一年度保险费。残疾人和低保人群到社区找相应负责人缴费。
请不要重复缴费!
未按时缴费的影响:
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视为中断参保,新参保人员待遇审核期为三个月,中断续保人员医疗待遇等待期为三个月,中断参保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其待遇支付期为自等待期后起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1.一般成年人每年每人缴220元。
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每人缴160元。
3.大中小学生、儿童每年每人缴40元。
4.低保家庭未成年人、重度残疾未成年人(1-2级)每年每人缴10元。
5.属于低保对象的成年人(包含60周岁以上老人)、重度残疾人1-2级(包含60周岁以上老人)每年每人缴114元。
6.孤儿或城市“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义务的公民)直接参保。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除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死亡等原因外,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取。其支付范围为:
1.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2.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费用。
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居民在州外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州内三级医院基金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起付线:
起付线指参保人员住院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的部分,起付线以上部分医药费按上述报销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在延边州医院或省外医院住院,起付线按三级医院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万:
最高支付限额指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总额;通俗的讲,最高支付限额就是可以进入报销范围的一个核算基数,而不是患者最终报到手的金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基数调整为96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城居大病费用分段报销。
门诊特殊疾病种类:
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肺结核、血友病、白内障手术、体外冲击波治疗、动静脉人工内瘘成形术、痔疮手术治疗。
门诊慢性病种类: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冠脉支架术后治疗。
报销流程:
可持卡在州内任何定点医院直接刷卡报销结算。医保卡失效或丢失的,于出院后携带医保卡、入院通知单、药品清单、医院正规收据、出院诊断书、病例、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存折(卡)、外转患者须提供《转诊转院申请表》和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政务大厅2楼22号、23号窗口签字。7号窗口核销药费。
政策如有调整,执行最新政策。
联系电话:625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