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作者:日期:2016-09-22

人力资源

录用通知书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

2008年2月,北京某广告公司完成了一次外部招聘,经过层层筛选,某高校应届毕业生王某成为他们的录用对象之一。录用名单确定后,公司按照内部招聘程序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其中标注了他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王某接到通知书后便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26日,公司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决定实行经济性裁员,王某不幸被列入裁员名单。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王某提出,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向他支付在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认为,招聘时,公司便向包括王某在内的每一个被录用人员发放了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中包括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所有条款,工资、福利、试用期、岗位等内容一应俱全。在职期间,双方一直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认可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和效力,从未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录用通知书就是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应当向王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提示: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

根据一般企业惯用的用工流程,甄选、审查、聘用、入职之后,员工则完成了进入用人单位的过程。对于一些管理流程、手续不是十分健全和明晰的企业,往往只注重劳资双方双向选择意向的确认,只要员工对录用通知单给予书面确认,即传真或电子邮件回复就表示员工接受用人单位开出的服务条件,也就可以完成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经过员工确认的录用通知书确实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发生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但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二者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要同某一特定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愿,而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因此,首先从功能上讲,二者就不能相互代替。其次,录用通知书作为具有要约性质的文书一旦发出,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效力,在吸引人才的同时,也将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动权交由员工决定。从内容上看,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更为自由,劳动合同更加严格,二者也有着显著的差别。


操作:

○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应该明确什么?

录用通知书中用人单位应明确说明回复期限、入职要求,以及其他类别的附加条件,甚至是可解除此录用通知书的条件,以保护企业能够及时有效地选聘人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中则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政策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的必须条款,同时也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需求约定个性内容。

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而继续有效,在二者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员工入职后,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因为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有着种种不同,发放录用通知书自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员工入职时即签订劳动合同是HR必须完成的工作,也是日后明确、保护双方权益的工具。

○是否有必要向应届毕业生发放录用通知书

应届毕业生会同校方、用人单位共同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即就业协议,通过这份文本即可达到录用及就业意向的确定,在该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服务期,对用人单位更为保障。而录用通知书应考虑向一些具备职业稳定性,服务达一定期限的员工发放,以保证得到回复与承诺的效率。因此,用人单位可不用想应届毕业生发送录用通知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志,律师张真颖、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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