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项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的费用,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生育津贴;(2)生育医疗费;(3)计划生育手术费;(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费用。女职工生育期间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医院等级、顺产、剖宫产的平均医疗费水平确定,实行定额结算。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什么?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限,一般与国家规定的产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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