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律师邹苏容||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职工该怎么办?

来源:安徽经济赔偿民事律师邹苏容作者:日期: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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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本单位缴费费率确定。职工应发工资与缴费工资、核定职工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相同。

  据了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但一位基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我们一般只按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报多少,我们就按照多少去核定。”

  “用人单位在实际工资数额以下申报职工工资数额,少报缴费工资,处于没有监督的状态下,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少缴纳工伤保险费、节约成本的惯用手段。另外也有的存在当地政府行为、对某些行业一刀切所致。”“有的地方默许企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待遇“缩水”,该怎么办?律师说,职工可以采取三种途径维权:

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到社保机构补足差额。如果单位拒绝或者拖延不办,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求助,或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单位补足了社保费,职工就可享受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在享受国家社保支付的较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后,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维权。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一并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打官司过程中,工资条是最好的证据。

  律师特别提醒,如果伤者是1~4级伤残的严重工伤,最好要求单位补足社保缴费基数。1~4级伤残可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而伤残津贴是要享受到退休或正常死亡的,时间很长。所以,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者来说,一定要想办法让单位到社保按照月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这样待遇就有了永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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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苏容:女,1970年生,200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法学专业,2003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为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马鞍山律师协会人身损害专业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2011年通过三级律师资格考试。

  执业之余,深入探讨现行的法律法规,精心研究各类公文、法律文本,多次参加各类培训,在安徽律协历年来组织的论文比赛中,所箸论文多次被选入论文集并获得“优秀论文”荣誉。

  擅长领域:损害赔偿、人身损害(医疗、交通、其它)、合同经济、银行保险、工伤赔偿、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常年顾问、行政诉讼。

  执业理念:竭尽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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