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惠及127.4万名退休人员

来源:新广行风热线作者:日期:2016-09-09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自治区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全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待遇。


本次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惠及全区127.4万名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其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1定额调整

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2挂钩调整

1、按缴费年限调整。符合2016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2、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3倾斜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6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记者:哈米提

编辑:石松

审稿:肖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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