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来源:中惠税务师事务所作者:日期:2016-09-08

  一、我市完善居民医保的筹资机制的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政府令第23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完善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进行研究,并向各区、市政府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日前正式出台文件。

  我市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均采取定额筹资方式,2015年上述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每年仍按定额进行筹资,个人定额缴费,财政定额补贴。从实际运行看,目前居民医保筹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尚未建立常态化的筹资增长机制。特别是随着近2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提高,医保支出的压力越来越大,居民医保基金可能面临“穿底”的风险。二是筹资责任失衡。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制约,个人缴费增长较缓慢,且年筹资额占居民收入比例逐年降低,同期财政补贴增长较快,不利于居民医保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定额缴费机制不利于常态化筹资增长。

  二、为什么要在十三五期间实现居民医保并档运行?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初期,我市成年居民分两个缴费档次缴费。国务院要求各地居民医保并档运行应在2-3年内完成。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有关材料也明确提出了“逐步统一缴费档次”的目标要求。鉴于我市两档参保居民的缴费差距和待遇差别较大,为减轻财政和农村居民压力,经研究,拟在4年内,即在2020年完成缴费并档。同时,居民两档的报销待遇也将逐步调整,在2020年实现待遇并档。

  三、筹资标准和报销待遇调整的原则是什么?

  因受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老龄化程度、科学技术进步、医疗服务成本增加及待遇刚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市当前的一档筹资标准不变将难以继续维持原有报销水平。借鉴外地有关实践经验,我市拟用4年时间,小幅提高一档居民缴费标准(年均增加值20元左右),同时实现二档逐年向一档靠近,到2020年两档并轨。各级政府根据地方财政情况和国家政策,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给予合理财政补贴。

  四、十三五期间居民医保筹资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经测算确定,自2017年度开始,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均以本市上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其中,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按缴费基数的1.1%左右缴纳;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学生儿童自2017年度开始按0.53%缴纳,并逐年有所提高,到十三五末达到按1.1%左右缴纳,与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实现并档运行;大学生按缴费基数0.35%左右缴纳。各级政府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和国家政策,给予合理财政补贴。

  五、2017年我市居民医保的具体筹资标准是多少?

  《2015年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5元。

  按照上述原则测算确定的2017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是: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缴纳370元(比2016年增加2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每人缴纳175元(比2016年增加45元),大学生每人缴纳110元(比2016年增加10元)。

  2017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是: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补贴560元(维持原标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补贴480元(比2016年增加40元)。

  即,2017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的总筹资标准为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930元(比2016年增加2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每人655元(比2016年增加85元),大学生每人590元(比2016年增加50元)。

  六、居民医保报销待遇将怎样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对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进行研究并统筹调整。相关文件出台后将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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