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金额和时间

来源:HR管理超简单作者:日期:2016-09-07

本文由笨笨姐根据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整理,转载请注明。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以上四种情况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2016年提取细则实施后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

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职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赁商品房提取,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7200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四)支付住宅维修资金的;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提取低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

(六)支付物业费的;

(七)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九)出国(境)定居的;

(十)正式退休的;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取,以及其他非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的,最多可以提取百元以上余额。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规定提取时,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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