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土地征用在所难免。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养老问题如何来保障?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今年1月1日起被征地的均可享受此政策
对象
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
>>>>《指导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对象,是指本意见实施后,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在校学生也在保障范围内。
标准
补贴与征地亩数挂钩
>>>>《指导意见》规定,每次征地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时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并对征地面积设置最高8亩和最低1亩的限高托底标准。
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计发缴费补贴。以2015年为例,按托底1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32990元;按限高8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263920元,足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养老保险费。
条件
不参保不得享受补贴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规定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哪一种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均按同一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与其他参保人员共享同样的社保待遇。
而对于“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享受补贴”这一条件,相关人士认为,相关部门是出于长远的考虑,避免部分被征地农民只拿钱不参保,从而导致其老年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出现。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先从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中列支,养老保险补贴使用完后,由个人负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其本人。
据了解,《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3月,自治区政府曾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不过,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尤其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后,原有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保障水平较低,资金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逐步显现。
《指导意见》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从而有效解决和避免城镇内部出现新的矛盾和社会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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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丨南宁早报 吕海锋
值班编辑丨追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