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用政府权利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来源:大连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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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用政府权利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相关负责人日前参加人社部网站在线访谈就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问题进行解读并回答网友提问。一起来看下!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先介绍一下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整体情况。

答:人力资源市场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取得长足发展,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71万家,从业人员45.1万人,行业全年营业总收入9680亿元,全年共帮助1.5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为2432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了人力资源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力资源支撑。

《意见》提出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等一系列措施,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有关背景。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按照中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管改革,2013年取消了由部本级实施的“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行政许可事项。2014年,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部门实施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2015年取消了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就业促进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与改革成果相衔接。各地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出台了很多创新性改革举措,取得较好成效。 但同时,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一是“先照后证”改革后,地方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审批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有待进一步简化优化;

二是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抓手不足、手段方式滞后,特别是对新兴业态缺少有效监管抓手;

三是市场监管基础较弱,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招聘会安全、公共服务收费和效能等问题,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五是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社会力量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各方共治格局尚不完善等。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我们在多次广泛征求各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实际和地方实践经验,制定了《意见》。

《意见》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意见》作为统筹推动今后一个时期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文件,总体上坚持三条原则:

一是全面、准确、深入体现和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方面的部署,紧密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中的瓶颈难题和各种制约,抓住重点,有序推进。

三是找准方向、路径,以创新精神和务实态度,提出实实在在、切实可行的举措办法。

为此,《意见》从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基础建设、推进社会协同共治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意见。

问:《意见》有哪些创新点?

答:《意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在四个方面实现了改革创新:

一是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思路,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府主管部门单一主体监管向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格局转变,由过去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和市场主体行为监管转变。

二是改革创新市场监管制度,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市场监管,全面落实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放管服”等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改革,推动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是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手段方式,引入了随机抽查、年度报告公示、随机抽查、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等新的方式和手段,鼓励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改革创新市场监管机制,更加注重建立社会协同共治的监管格局,把发挥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市场建设和监管,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意见》提出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具体都有哪些?

答:按照新修订的《就业促进法》以及《人社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4号)的精神,简化优化的事项主要有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等改革举措。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审批依据、受理机构、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审批结果等信息。推行受理单制度,精简有关审批材料和审批环节,提高效率,依法限时办结。编制服务指南,通过窗口发放或政府网站公布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建立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及时掌握经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情况,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意见》第一次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请介绍一下这种监管方式的有关情况。

答:《意见》首次比较全面、系统地提出了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比重。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制定人力资源市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创建活动,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诚信档案,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依法分类管理,强化信用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约束作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和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探索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协调工商、财政、税务、金融、新闻等部门,对守法诚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融资、企业注册、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安全许可、服务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吊销许可证等方式实行市场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是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场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及向社会公示业务开展情况的内容、时限和要求等,逐步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人社行政部门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有关内容,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依托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业务开展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社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核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对未按规定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未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以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四是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能。鼓励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统计调查方法,改进市场供求信息的归类和分析,推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加强市场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准确掌握市场动态,为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提供依据。

人们常说日常的监管并不亚于制度的制定,在日常的监管中《意见》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中对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也有规定,总结起来有三点:

一是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加强协同配合,健全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执法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活动,及时纠正就业歧视、限制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强化招聘活动管理。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安全责任,严格现场招聘会审批监管。已经取消招聘会审批的地方,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事前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现场招聘会场地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制定完善周密的招聘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加强招聘会现场监控。加强人力资源服务网站动态监测,依法规范网络招聘活动。

三是提升公共服务规范化水平。认真落实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以及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费。全面实行服务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和窗口明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最大限度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发挥好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着力加强服务窗口作风建设,塑造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

《意见》指出要加强市场监管基础工作,这些基础工作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加强?

答:除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外,加强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也非常必要。

一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做好已发布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推广应用,探索开展标准实施评价工作,发挥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的基础性作用。要结合实际,有序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鼓励人力资源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

二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全程信息化,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与工商、劳动保障监察等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队伍特别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以市、县两级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重点,扎实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窗口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市场监管队伍素质。加强宣传引导和作风建设,推动市场监管队伍创新工作理念和管理服务方式,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新要求,树立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监管队伍形象。

有网友提出《意见》中要求要积极推进社会协同共治,那么公众是否可以参与其中?

答:《意见》中的社会共治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为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自觉抵制商业欺诈、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自觉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在守法经营、服务质量、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市场调查、咨询培训、监管效果评估,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参与机制,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良性互动。 

最后是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查处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投诉的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最后一点也就是网友刚刚提到的,他们可以作为劳动者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中来,我们非常欢迎网友的监督,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下一步将如何开展工作?

答: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我们将按照《意见》部署,着力抓好政策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深化人力资源市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继续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

二是构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加强市场活动监管的制度体系,通过年度报告、诚信建设、随机抽查、动态监测等措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监管手段,实现对人力资源服务各个环节和业态管理的全覆盖,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加强综合执法,构建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恶性竞争等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等行为。

此外,我们正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立法工作,力争年内出台《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形成与改革相衔接、与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市场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来源 中国劳动保障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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