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人社部门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09-02

快,关注这个订阅号,一起涨姿势~案例2014年5月21日, 王某经人介绍至某木材加工厂, 顶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赵某从事木材加工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口头约定每月4200元。 2014年8月21日, 王某在加工木材过程中被电锯锯伤左手, 病情相对稳定后, 王某至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至木材加工厂调取的证据, 认定王某受伤为工伤。木材加工厂则认为,王某顶替赵某工作, 不应是劳动关系; 而且,双方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前的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程序,王某主张的劳动关系没有司法裁决支持,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该木材加工厂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规定,人社部门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首先,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审核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材料的职权。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8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社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社部门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的批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也指出: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其次,从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角度出发,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也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方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确认,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服的,可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确认。全部程序走完,不包括再审, 都要将近8个月左右时间。这显然对需要尽快认定工伤的职工的利益是极大的损害。  结论输入本案中,如果王某提交的证据和人社部门调查所得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要求,王某的工伤认定主张应得到支持,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并不违法。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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