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网约车的石狮人注意啦!
福建版管理规定来了!
日前,福建公布了两份文件,一份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一份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份文件,可谓是福建版“网约车”管理方案!对于想开网约车的,以下这些规定值得注意
网约车
《意见》提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对网约车不实行数量管控,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的管理模式。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意见》提出,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严禁巡游揽客。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除按规定向司法机关和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外,不得向其他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开展预付消费业务,确保预收资金安全,维护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1、要求“提高档次”,具体由各设区市确定。
2、到期后须报废。
网约车运营最重要的两点即人和车,社会普遍关心的车型限制和驾驶员资质等,在省里的意见里,只有提纲挈领的要求。
在车辆许可方面,“提高档次”是省里的基本要求,《办法》要求平台要不断提升车辆档次和乘车体验,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该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二手车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各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还会确定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运营要求。
与此同时,网约车报废到期后必须按时报废。根据《办法》,我省的网约车报废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不另行制定报废标准。按照该标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60万公里,达到其中一条的即应报废。
另外,网约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经安全和环保检测合格后,可转成社会车辆进行使用,公安部门将为车辆变更登记提供服务。
1、在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有不良记录,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2、有相关驾照,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还得参加相应考试。
“驾驶员准入把关不严,约车存安全隐患”等也是网约车饱受热议的内容,我省明确将进一步细化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条件,涉及年龄、不良记录等,从源头保证驾驶员队伍素质,保障网约车运营安全。
按照《办法》的要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不得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列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不良记录的驾驶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各城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细化相应的要求。
不仅如此,交通运输部门将制定网约车驾驶员考试考核基础题库,并向社会公开。这就意味着网约车驾驶员入职除了基本的驾照、身体等条件外,还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不过这场考试应该不会太难,因为它有备考题库,而且政府部门还会简化考核环节,缩短考试等候时间,并探索建立统一便捷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尽量方便群众。
这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还对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等作出了规定。
顺风车
《意见》提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合乘出行,提高合乘双方权益保护意识,抵制非法运营。
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且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限定合乘次数,利用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每车每日不得超过4次。
巡游出租车
实行经营权期限管理和无偿使用。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再实行无期限制。对于现有巡游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现有巡游车经营权已实行有偿使用的,经营期满后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骨干企业因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进行重组或兼并产生的经营主体变更除外。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厘清权属关系。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应实行公司化经营,由经营者全额出资购买车辆,实现经营权与车辆所有权主体统一。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鼓励、引导骨干企业在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基础上,采取赎回、并购等方式回购巡游车经营权。对回购巡游车经营权的骨干企业,应给予新增经营权、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具体方案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规范经营权配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加大企业规模、社会满意度等指标的分值权重,依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配置新增经营权。原则上服务质量信誉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所占新增运力指标比例不低于70%。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健全利益分配制度。指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履约保证金、承包费标准和定额任务,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组建骨干出租汽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推行“企业+驾驶员”的二元管理模式。鼓励个体巡游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对通过转型升级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巡游车企业,可奖励一定比例的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推广使用“交通一卡通”等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对服务品牌建设成效突出的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加分奖励。
(via 福建省政府网站 福建省交通厅网站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