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第一个基本药物示范目录,目前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制定了基本药物目录,其中105个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政策。1982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基本药物目录”(西药部分)。2009年,卫生部(原)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标志着我国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正式全面启动。
国家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底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原有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药品费用支出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部分,为满足城镇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等部委于1998年联合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0年颁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如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以下简称《基药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不仅是我国药品生产、供应、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目录,也是惠及城乡居民、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的药品目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对两个目录的制定目的、遴选原则、适用范围等进行分析,找到两个目录的异同。
1、两个目录的关系
2009年修订后的《医保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基药目录》内80%的治疗性药品列入《医保目录》甲类药品,两者的关系如附图所示。
2.概念及目的的比较
《基药目录》中的“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其主要特征是:公平可及、安全有效、合理使用。制定《基药目录》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居民的身体健康以及药师、医务人员、全体居民的药物可及性,合理控制药价,抑制药价过快增长,并促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
《医保目录》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分为甲、乙两类药物目录。甲类目录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其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按给付标准支付。乙类目录是指可供临床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给付标准部分支付。制定《医保目录》的目的在于保障职工医疗用药,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减轻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负担。
从两个目录制定的目的可以看出,共同之处就是抑制药品费用的过快增长,保障居民的合理用药。但两者的适用对象范围大不相同:《医保目录》主要针对纳入医疗保险的居民,而《基药目录》则针对全体居民。控制的费用也不同:《医保目录》主要是控制医保费用,《基药目录》控制的是药品费用。
3.遴选原则的比较
《基药目录》自1982年颁布实施,共经历了8次调整;《医保目录》于2005年正式颁布实施,2007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调整。两个目录对药品遴选的具体标准、指标并不是很明确,但两个目录对遴选药品的人员、原则基本一致(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两个目录的遴选原则基本一致:必需、安全、价廉。《基药目录》更加强调临床首选,要求药物更具有代表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配备,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而《医保目录》则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要求药物能保证供应、满足需求。
4.药物分类的比较
在一级药品分类下,《基药目录》共有25种,《医保目录》共有21大类(仅指西药)。在二级分类下,《基药目录》共有103个分类,《医保目录》只有83个。但在三级分类下,《医保目录》甲类和乙类药品共有1133个,《基药目录》只有317个(见表2)。
5.相同一级分类下的二级分类比较
《医保目录》中的专科用药包括基药目录中的皮肤科用药、眼科用药、耳鼻喉科用药、妇产科用药以及解毒药,同时比《基药目录》多了放射性同位素药,精简了《基药目录》下二级分类的药品品种数,更具有代表性。在相同的18个一级分类下,《医保目录》中二级药品有66类,《基药目录》中有72种,二者重合32种,分别占《医保目录》的48.5%、《基药目录》的44.4%(见表3)。
6.相同二级分类下的比较
本文就两个目录差异较大的抗微生物药进行比较。《医保目录》将《基药目录》中的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合并为一类即抗生素类抗感染药。两个目录抗微生物药的药品重合数为32种,分别占《基药目录》的74.42%、《医保目录》的27.59%;种类数差别较大的是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磺胺类、喹诺酮类及抗真菌药(见表4)。
1、药物遴选存在的问题
《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药品遴选标准过于笼统,没有详细指出目录制定的标准,如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包括什么标准,药品上市后是否要进行药品上市再评价等。同时,没有规范药品目录的调整年限,《基药目录》的调整年限为3年一次,但《医保目录》没有规定具体的调整年限,药品目录的调整缺乏时效性,不能与我国疾病谱、社会经济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相适应。
2.分类过细
《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的一级分类分别为25类和21类;但二级分类下分别有103个和83个品种。过多的药品分类不利于药剂师及其他相关医务工作者使用药品,也不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居民的药物可得性难以保证。
3.《医保目录》中的药物可能不具代表性
《医保目录》收录的很多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药理作用,如头孢菌素药物,收录了一代头孢(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孢唑啉钠)、二代头孢(头孢呋辛、头孢克洛)、三代头孢(头孢他啶)以及四代头孢(氨曲南)。收录过多的药品,如果未基于药物经济学评价,可能会导致药品不具代表性。
4.两个目录与药品标准化管理之间缺乏衔接
两个药品目录均只规定了药品的通用名和剂型,并未规定药品的规格,部分药品厂商会利用规格钻空子、做文章,减少药物的规格,赚取利润,既不利于药品生产的标准化,也不利于医药产业的整合与健康发展,同时也会给药师和医务工作者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
1、完善、细化药物的遴选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基于我国国情,在药物经济学评价的基础上,结合药物的自身属性和循证医学评价,完善和规范药物的遴选,确定药物目录的更新年限,保障药物目录与我国疾病谱的变化相适应。
2.合并两个药物目录
2012年《基药目录》中80%的药物与《医保目录》中的甲类治疗性药品重合,两个药物目录的遴选原则和遴选人员基本一致,因此建议将两个目录合并,将《基药目录》药物全部纳入《医保目录》内,以减少目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成本,也便于药学人员与医务工作者掌握和使用药物目录,满足城乡居民的用药需求。
3.合并后的目录药物应具有代表性
从我国疾病谱的角度出发,遵循循证医学的遴选原则,比较同一机制药物的疗效性、安全性、经济性,选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药物收录到目录中,并精简二级分类和三级分类下过多的药物分类,明确收录药品的规格,规范药品市场,促进合理用药。
来源:卫生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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