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贷款
在本市辖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在规划区内的房产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抵押的房产(两证齐全)需先进行价值评估。
抵押物的范围:莆田市区、各县、区所在地及江口、西天尾、黄石、枫亭四个镇临街且两证齐全的商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及砖木结构的房屋不能作为抵押物。
(二)按揭贷款
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商品房(与中心建立按揭合作的楼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三)组合贷款
在本市辖区内购建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建自住住房的房款时,如果收入足够,借款人可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分按揭组合贷款、抵押组合贷款(需受托银行同意办理)两种。
(四)商转公贷款
在本市辖区内因购建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业性购房贷款且未结清的职工,经贷款银行同意提前结清且符合我市现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