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我市出台《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秦皇岛新闻网作者:日期:201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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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出台了《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实施时间?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

参保居民于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参保登记,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秦皇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已取得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常年在本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是多少?

2017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按60%给予资助,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方式有哪些?

参保居民可采用银行网点、社会保障卡代扣、村委会统一收取等多种方式缴费。

(一)采用银行网点缴费方式的参保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任意一种证件在征缴期内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采用社会保障卡代扣方式缴费的参保居民,须与银行签订《代缴合同》,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

(三)采用村委会统一收取方式的参保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在征缴期内到村委会缴纳。


五:哪些情况城乡居民需要办理终止参保?

参保居民因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入伍、转入外省市求学、户籍迁出、死亡等情况或个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携带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死亡证明等,于每年12月10日前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在年度征缴期内因个人原因需要办理终止参保的,已缴纳的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年度征缴期结束后不再退还。


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如何转移?


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原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内的,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须先办理原保险的终止参保手续,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期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下一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各项基金支出合并计算,每人每年(学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00元。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秦皇岛市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共三大类23种:

第一类:高血压Ⅲ级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病毒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二类:帕金森病、癫痫病。

第三类: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限肾、肝、心脏移植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


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比例?

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

第一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800元;第二类门诊慢性病范围内的各种疾病起付标准100元,基金支付80%,每人每年合并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参保居民同时患有第一、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第三类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是多少?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先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甲、乙分类管理,甲类按100%、乙类按95%分别计入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85%,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0%。


十一: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是多少?

凡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女性,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结算标准为: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 )500元,剖宫产1000元。

已享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


十二:未领取社保卡及转院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居民如保办理结算?


参保居民住院治疗现金垫付的,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总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保险机构结算。基金应支付的部分,由保险机构按转账方式对参保居民支付。


十三:哪些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六)按有关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END

来源:秦皇岛晚报、秦皇岛新鲜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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