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之劳动监察篇

来源:青岛12333作者:青岛12333日期:2016-09-01


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对举报投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包括用工行为发生地和用人单位住所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下列单位的举报投诉①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②对青岛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③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举报投诉。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对本辖区内除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外单位的举报投诉

①举报投诉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无用工组织的,转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举报投诉时用人单位已迁址的,由迁址后的区(市)管辖;

②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举报投诉案件,涉案单位仅为用工单位的,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涉案单位有劳务派遣单位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住所地所在的区(市)管辖;

③用人单位在不同区(市)建立分支机构,由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市)管辖;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管辖;

④现场突发事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不一致的,突发事件发生地区(市)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市)管辖;

⑤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管辖权不明确的案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指定管辖。



各区、市劳动保障监察联系方式

青岛市监察地址:西陵峡三路3号 电话:82670331;

市南区监察地址:延安三路105号 电话:68896007;

市北区监察地址:昌邑路2-1号 电话:83902705;

李沧区监察地址:四流中路170号 电话:84616606;

崂山区监察地址:银川东路9号 电话:88978673;

城阳区监察地址:正阳路211号 电话:87868123;

开发区监察地址:紫金山路36号 电话:86893822;

保税区监察地址:北京路56号恒通写字楼1428室 电话:86766803;

胶州市监察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群楼2楼 电话:82205962;

黄岛区监察(原胶南市)地址:珠海路59号 电话:86116363;

即墨市监察地址:蓝鳌路698号 电话:88531461;

莱西市监察地址:黄海中路1号 电话:66030151;

平度市监察地址:杭州路48号 电话:88321806;

高新区监察地址:智力岛路一号创业大厦A座1918室 电话:8202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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