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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企业应试过程中受伤,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遭受的伤害能否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该企业认为,余某是在单位应试过程中受伤,且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结束,加之其尚未被录取为单位职工,企业不应再承担其它经济赔偿责任。余某则认为,自已有该企业招聘职工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参加应试所受伤害是企业要求自已到车间车床上操作所致,故应该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对余某在企业应试过程中受伤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置。
那么,余某在企业应试过程中遭受伤害,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呢?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余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其遭受的事故伤害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因此余某受伤不能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实际上,余某在操作车床时不慎右手受伤,是缘于企业未提供相应的防护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和实作指导。所以,此案件应属于民事伤害案,根据《民事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余某在企业应试过程中遭受伤害,虽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但可以依照《民事赔偿法》等法规,维护其遭受伤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