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劳动者在参加企业应试过程中遭受伤害,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来源:四川劳动保障作者:日期:20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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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余某2013年12月8日到某企业参加应试。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除了进行面试外,另要求余某上车床进行实作。余某在车床操作中不慎压伤右手,企业及时将其送到当地医院救治。余某出院后以自身遭受右手中指末节缺失伤害为由,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予以补偿,企业不同意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余某便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等诉求。
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企业应试过程中受伤,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遭受的伤害能否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该企业认为,余某是在单位应试过程中受伤,且及时送医疗机构救治结束,加之其尚未被录取为单位职工,企业不应再承担其它经济赔偿责任。余某则认为,自已有该企业招聘职工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证据,参加应试所受伤害是企业要求自已到车间车床上操作所致,故应该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对余某在企业应试过程中受伤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置。



案例评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建立,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益,方受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用人单位招聘职工的应试是一种手段,他是经过组织者精心策划,在特定场景下对应聘者知识、实作、经验、能力等相关素质的一种测试,以确定劳动者是否聘用为本单位职工。
那么,余某在企业应试过程中遭受伤害,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呢?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余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其遭受的事故伤害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处置,因此余某受伤不能享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实际上,余某在操作车床时不慎右手受伤,是缘于企业未提供相应的防护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和实作指导。所以,此案件应属于民事伤害案,根据《民事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余某在企业应试过程中遭受伤害,虽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但可以依照《民事赔偿法》等法规,维护其遭受伤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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