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函〔201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工作,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水平,我部按照保障基本、普遍适用、安全稳定、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了《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开展情况、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目录的品种。《目录》中辅助器具配置工伤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地在公布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前15天,将本地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连同最高支付限额报部工伤保险司备案。今后,各地调整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应及时报部备案。涉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的相关问题,我部将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予以明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