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政策之三

来源:汶上县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6-14

        82、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③绩效工资。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8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目前,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即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84、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答:2005年12月31日前,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计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二是从企业缴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划转计入的部分,总和为11%。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养老费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即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期一般都在几十年,因而每年都将按照省里确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对个人账户中储存额予以计息。所计利息与本金一起形成个人账户滚存余额。
  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只能用于支付以下项目:(1)个人账户养老金;(2)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应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3)被保险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中应继承的部分;(4)职工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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