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须知
(1)参保对象:在劳动年龄段的人员,即男性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 |||
参保类别 | 缴费基数 | 单位比例 | 个人比例 |
企业在职职工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确定) | 14% | 8% |
灵活就业人员 | 0 | 18% |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由地税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月扣款。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到县社保局一楼大厅(临江东路5号)办理社会保障卡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后到二楼大厅登记申报窗口办理参保手续,次日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临江东路1号)办理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手续。已办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社保局二楼大厅登记申报窗口办理参保手续,次日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手续。
社保联系电话:12333 6956278 6956301
地税联系电话:6834120 6834121
2.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须知
(1)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
(2)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档案、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户口本及复印件、常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3)养老金发放方式:由县社保局委托银行进行直接发放。
联系电话:12333 6956281
3.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补助金4000元;抚恤金按照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4.温馨提示
年龄偏大的参保人员:职工参保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选择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满15年的,可领取养老金。
若是不愿意后延缴费的,可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5.异地就业社会保险转移流程
(1)在丽水市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中断,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续保。其在本市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本市范围外进行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经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跨省就业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参保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或再次跨省就业的,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可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联系电话:12333 6956278 6956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