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和大病保险政策宣传资料
第一部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政策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在我县长期定居但无业的外国人)。
2、各级财政补助标准。201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5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级财政对区县级补助135元;县级财政配套45元。
3、个人缴费标准。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20元(包括中、小学生),不区分参保人群。
4、特殊群体个人缴费补助。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在户口或居住地乡镇、社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城区中、小学在校学生,统一在其就读的学校办理参保登记。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中、小学生,不再参加原户籍地的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已在原户籍地参加了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得重复参保。
2、新参保居民。新参保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参保处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续保人员若要变更约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请在参保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新生儿“落地”参保。新生儿统一实行“落地”参保的办法,按照规定,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的同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徽城镇社区居民参保。徽城镇所属11个社区继续实行“金保系统”直接扣款参保方式,凡在徽城镇所属社区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须于6月底前在本人的扣款帐户及时存入大于医疗保险费的金额,避免因不能及时扣款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三、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住院待遇:参保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定点医院级别 | 成年居民 | 学生、少年儿童 |
三级医院 | 1000元 | 400元 |
二级医院 | 600元 | 200元 |
一级医院 | 300元 | 100元 |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标准。转诊转院、转市外就医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因病住院仍享受“零起付线”待遇。
2、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80%(基层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医院70%(县级公立医院75%);三级医院65%。参保居民住院及参照住院管理的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应不低于3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为16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14万元。
3、门诊统筹。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单次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100元,年度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4、意外伤害补偿。学生、少年儿童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零起付线”,符合规定的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为每年2000元。学生、少年儿童因病或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一次性补偿其法定受益人10000元的抚恤金。其它城镇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因病住院规定补偿。
5、激励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的第二年起,参保年限每增加一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连续参保5年(含5年)以上的,报销比例可相应提高10%。中断缴费的按首次参保支付待遇。
第二部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1、筹资标准:2016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参保居民不缴费。
2、覆盖范围:凡参加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3、大病待遇: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万元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元) | 分段支付比例 |
0-20000(含) | 50% |
20000-100000(含) | 60% |
100000-200000(含) | 70% |
200000以上 | 80% |
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的合规药品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0%的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