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学生、儿童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儿童,以及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儿童。
二、2017年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什么时间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
中小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缴费时间: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参保后的医疗待遇享受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新生婴儿如何参保和享受医疗待遇?
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天内,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须提供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新生婴儿出生当年,其母亲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缴纳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的保险费,但须在出生后60天内到区(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生儿参保后,保险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24时。
四、在哪里和怎么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一)办理参保手续地点
1.在册、在园学生和幼儿在学校、托幼机构参保缴费;
2.散居儿童在街道(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参保缴费;
3.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人员和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困难家庭中的学生儿童、残疾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全额
资助参保;新增计生“三结合”帮扶中的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计生“三结合” 帮扶部门全额资助参保。
(二)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资料
1.在册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和散居儿童持本人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非本市的0-18岁散居儿童须提供以下资料。
⑴本人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⑵父母的户口簿或《成都市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⑶申请参保人员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五、中小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最高能报销多少?
(一)住院待遇
参保中小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具体如下:
成都市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一览表
项目 险种 、 | 基本医疗保险 | 城乡大病 |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 |
起付线 |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市外转诊1000元。 | 17690元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 无起付线 |
封顶线 | 20.08万元 | 无封顶线 | 40万元 | 15万元 (治疗年度) |
报销比例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2%,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 75%;三级医院55%。 | 单次或多次住院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金额,0-5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5000以上-2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60%;20000以上-50000元部分报销比例为76%;500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为91%。 |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0-1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77%;10000以上-3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0%;30000以上-50000元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剩余部分报销比例为90%。 | 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0%的标准支付。 |
报销序列 | 先基本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费用和民政救助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
(二)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中小学生、儿童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2、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中小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
予以报销。
3、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份报销不超过200元。
温馨提示
1.学生、儿童家长可以登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详细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2.参保时,一定要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等基础信息,以及监护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及时、准确送达。
本资料仅供宣传,请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城乡居民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试行)》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