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增强活力,稳定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今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对企业的帮扶工作: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今年5月份,根据国家及人社部相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与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6〕29号),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我省的社会保险费率。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为19%。这是近年来养老保险费率在我省的首次下调,每年预计少征养老保险费20亿元以上。
(二)失业保险费率在2015年3月1日起降低1.5%的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单位缴费比例再降低0.3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为1.2%;个人缴费比例再降低0.2个百分点,由目前的0.5%降为0.3%。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确定的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1%,经过2015年、2016年两次下调,费率总体降低了50%,每年少征失业保险费25亿元以上。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2015年出台的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和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规定,并确保政策实施到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5年,我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三类行业(0.5%-2.0%)调整为八类行业0.2%-1.9)。调整后,全省平均费率由0.94%下降为0.83%。按2015年缴费工资基数测算,年减征工伤保险费3亿元以上。我省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为0.5%。目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处于收支平衡状态,不宜再做调整,只要继续落实好2015年的政策即可。
二、积极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政策
2015年2月,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更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15〕3号),规定对采取在职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待岗发生活费等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三类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先支后补、据实补贴、问题控制的原则,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的稳定岗位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及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6月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精神,我厅会同财政厅又在全
国率先印发了《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豫人社〔2015〕30号),将豫人社〔2015〕3号文件中规定的稳岗政策的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至所有依法参保缴费、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并进一步简化申请使用条件,统一补贴项目和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形成了目前我省的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制度。2015年全省发生稳岗补贴支出2.6亿元,惠及796户企业,稳岗24.3万人;今年1-6月,全省发生稳岗补贴支出2.7亿元,惠及224户企业,稳岗23.3万人。
三、做好推进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援企稳岗专项工作
今年2月份以来,国务院连续出台国发〔2016〕6号、7号文件,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豫政〔2016〕10号)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进行了安排部署。我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今年人社领域的十个专项,在厅内建立工作机构,予以重点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正在制定《关于做好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即将会签完毕),文件明确了职工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则、安置渠道、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障衔接、促进再就业等内容。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鼓励多元发展的企业集团通过内部调剂,将煤炭钢铁等过剩产能板块的职工分流到本集团其它产业板块,减轻企业分流职工成本,缓解社会安置压力。
(二)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发放给内部职工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退养期间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标准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并计算缴费水平和相关待遇。
依托职工安置服务中心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
(三)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做好再就业帮扶,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密切关注煤炭钢铁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职工隐性失业和下岗分流情况,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对拟分流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有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五)社保关系接续。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对于已认定的企业工伤人员,要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我省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
和脱困发展中涉及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本实施意见的政策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