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事人才
六十一、初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由单位人事部门在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资料下载/职称有关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多页表和单页表各一式三份),填写好后并携带本人的(执业证、毕业证、近期小二寸免冠照片4张)于工作日到职称管理科805室办理,办结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十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途径解决:①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②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③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④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十三.发生什么样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六十四.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
①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说明的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及时维权。
六十五.在用人单位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六十六.劳动者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现场提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样式,劳动者可持本人身份证免费领取。
劳动争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十七.进行劳动仲裁,应如何举证?
(1)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举证期限。当事人举证应当在案件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申请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前提出,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对此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庭审辩论后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4)证据形式。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审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应提供证据的复印件交仲裁庭存档。
六十八.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有哪些?
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载明支付单位的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盖章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用人单位盖章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六十九.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或证人证言,是否有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结合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情况,搜集提供下列证据: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原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含有劳动者的名字且有用人单位公章,可以证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2)有劳动者本人签名的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原件。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原件。如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申报的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
(4)依法取得、没有疑点的录音、录像、照片。录音要能够清楚地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另外,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录像、照片也可作为提供劳动的证据。
上述证据,需要经仲裁庭组织质证后,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
七十.劳动仲裁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请求再次申请仲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十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多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或申请司法鉴定,或进行公告送达等,将依法另行计算审限。
七十二.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要交费吗?
申请劳动人事仲裁不收费。
七十三、流动职工档案如何托管?
答:在市人社局参加社会保险的市属企业职工,在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本人持身份证、职工个人档案、养老保险缴费本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办理职工个人档案托管手续。经工作人员对档案材料认真审核后,认定托管档案材料齐全完整,立即与流动职工签订《委托保管档案协议书》。为方便职工,自2016年5月开始,特将协议期限由一年调整为三年。流动职工应该妥善保管好《委托保管档案协议书》,凭该协议书缴纳社会保险、办理续订协议或查阅提取档案。如有丢失,职工本人必须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办。
七十四、流动职工退休时间如何把握?
答:工作人员提前6个月对托管档案的流动职工的个人信息进行梳理,把临近退休年龄的流动职工按月进行归类,工作人员自觉履行对流动职工提前4-5个月的告知义务,为此劳动关系科专门制作了《流动职工退休时间提前告知登记本》,注明流动职工出生年月、职工退休时间告知人、告知时间等事项。‚流动职工提前2--3个月持本人身份证(含复印件1份)、养老保险缴费本等资料,到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提交本人的退休申请。只有职工本人提交了退休申请,才能正式进入办理退休的工作程序。
七十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哪儿投诉?
答: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到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时效为2年。
七十六、劳动者投诉,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1、投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出入证、饭卡等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复印件。
投诉材料应写明: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书写有困难的投诉人,可以口头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电话投诉的,接听人员应告知投诉人提供具有投诉人签名的书面投诉材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十七、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受到侵害,去哪儿投诉(举报)?
答:劳动者社会保险方面受到侵害,应当到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核部门投诉(举报)。
七十八、劳动者投诉(举报),应携带哪些材料?
答:1、投诉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工作证、单位出入证、饭卡等能够确认劳动关系证据的复印件。
投诉材料应写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社会保险方面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书写有困难的投诉(举报)人,可以口头(举报)投诉,由接待人员记录,并由投诉(举报)人签字。
3、电话投诉(举报)的,接听人员应告知投诉(举报)人提供具有投诉(举报)人签名的书面投诉材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