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基数上限为16800元,最低下限为2428元
8月4日,笔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我县按上级人社部门文件要求调整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从7月1日起执行,上限为省定标准16800元,下限原则上为省定标准2550元,对困难企业和职工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2428元。
据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按每个参保职工的上年实际收入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上下限的标准通常是按省、市人社部门的文件精神进行贯彻实施,但今年考虑到我县企业实际,对基数标准进行微调,适度下浮了基数下限,切实减轻困难企业和职工的缴费负担。这位负责人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做参考的,因此,今年我省人社厅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为16800元,下限为2550元。我县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统筹考虑了企业用工成本和职工社保待遇两方面因素,既就高,又限低。
据县统计信息,我县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46元。据此,我县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下限为4046元的60%,即2428元。按照此标准,我县今年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年缴费至少为5827.2元,基本医疗保险年缴费至少为2913.6 元。
至6月底,我县今年参保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已圆满结束,应申报单位2281家,涉及参保职工44773人,含部、省属在湖单位职工人均月工资基数达2885元,高于省规定最低下限标准。
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目前已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职工,低于上年全县在岗职工月工资60%的,统一调整至最低缴费基数2428元;对部分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手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确保企业职工权益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