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下月起,停止办理6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

来源:梅州办事通作者:日期:2016-08-1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公告通知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停止办理6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业务。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时(2011年7月)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缴费至其年满60周岁申领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如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并申领养老待遇,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未达到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但一次性趸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为确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能达到缴费年限,并足额申领养老待遇,请年满46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在8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各镇办事中心人社窗口或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申请办理补缴。





缴费指南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80元、100元、150元、200元、3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给予补贴(限于当年正常缴费,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月10元--3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注(每月4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发放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

1、基础养老金标准从2015年7月起提至为每人每月100元。

2、个人账户养老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发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按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领取资格认证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下月起缴费

缴费时间:2016年9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个人缴费标准:每人150元/年




资料来源:市人力资源局、梅县区人力资源局等

综合编辑:梅州办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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