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 参加工伤保险的通告

来源:新八建设集团作者:日期:2016-08-13

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人社部、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我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武政规[2013]7号)等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保,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应缴金额=合同造价×2‰×[(合同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合同工期总天数]。

自2016年8月22日起,请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在新建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或已经开工的项目,持《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开工的项目,同时提供开工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www.wh12333.gov.cn下载),按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分别到市或区(开发区、功能区)政务中心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办理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取得《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装饰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逾期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工(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通告。

具体参保缴费事宜可通过下列方式联系、咨询:

1、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经办窗口;

2、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科;

3、武汉社保咨询热线12333;

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www.wh12333.gov.cn)。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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