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要政策
执行文件
《福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安政文〔2014〕541号)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含本省户籍持本市居住证的)。缴费档次与政府补贴
100 | 30 |
200 | 40 |
300 | 50 |
400 | 60 |
500 | 70 |
600 | 80 |
700 | 90 |
800 | 100 |
900 | 100 |
1000 | 100 |
1100 | 100 |
1200 | 100 |
1300 | 100 |
1400 | 100 |
1500 | 100 |
1600 | 100 |
1700 | 100 |
1800 | 100 |
1900 | 100 |
2000 | 100 |
2100 | 100 |
2200 | 100 |
2300 | 100 |
2400 | 100 |
2500 | 100 |
2600 | 100 |
2700 | 100 |
2800 | 100 |
2900 | 100 |
3000 | 100 |
3100 | 100 |
3200 | 100 |
3300 | 100 |
3400 | 100 |
3500 | 100 |
3600 | 100 |
困难群体优惠政策
低保户 | 政府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重残对象 | 政府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16-59周岁)一般计生对象 | 省财政增加缴费补贴20元/年、市财政增加补贴50元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计生对象 | 政府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手术并发症计生对象 | 政府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轻度残疾对象 | 政府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目前为50元/年) |
重点优抚对象 | 政府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符合条件的新被征地农民 | 政府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
缴费年限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社会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待遇领取条件
按 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和未参保高龄职工老 年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未满 60 周岁的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
100 |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
激励机制(长缴多得、多缴多得)
缴费在15年内,每缴1年月增发1元;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月增发2元。丧葬补助费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700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1、办理部门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3、事项收费
不收费
4、申报条件
(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4)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人员,需在年满60周岁前申报;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人员,可随时申报。
5、数量及方式
一次性办理
6、申请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计生对象等特殊群体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请到办事现场领取。
8、办理流程
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特殊群体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即可。(表中各项信息需填写完整,若本 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级协理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9、受理机关地址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1、办理部门
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2、政策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各县(市、区)实施办法
3、事项收费
不收费
4、申报条件
(1)年满60周岁。
(2)已按规定缴费并到账(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
(3)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数量及方式
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前一次性办理
6、申请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相关表格
本事项申请表格请到办事现场领取。
8、办理流程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年满60周岁之前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即可。
(2)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核定待遇后,从参保人办理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通过合作金融机构将城乡居民保养老金按月发放入参保人银行卡(折)中。
9、受理机关地址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