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热点问题解答之——政策

来源:新注册公众号作者:日期:2016-08-12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2、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350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7年1月1日颁布实施。 3、哪些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以及外省、市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也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4、“在职职工”的范围包括什么?答: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文件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5、我市何时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答:我市于1992年6月,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发布施行的通知》(并政发[1991]160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6、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职工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分别是多少?答:我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分以下几个阶段:(1)1992年6月--1994年12月:以职工1990年底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1]160号)(2)1995年1月--1997年12月:以职工199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工资改革后的增资部分)为基数,个人5%,单位5%;(文件依据:并政发[1995]4号)(3)1998年1月--2000年6月:以职工1996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6%;(文件依据:并政发[1997]109号)(4)2000年7月至今:每年按照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6%,单位10%。(文件依据:并房改委字[2000]第5号) 8、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9、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答: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在成本或预算中列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由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10、缴存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哪些义务?答:(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转移、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1、符合什么情形时,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等情形的;(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3)劳动人事关系挂靠在劳动、人事代理机构的;(4)其他符合集中管理的情形。12、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答: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3、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答:(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5、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6、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17、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18、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2)发生严重亏损的;(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19、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有哪些权利?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未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举报。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2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怎么办?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2、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怎么办?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3、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怎么办?答: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式有哪些?答:住房公积金查询分为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1)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分为:①单位版系统查询单位专管员利用单位版系统进行住房公积金数据查询。②专管员查询单位专管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住房公积金所辖分理处进行查询。③对账查询住房公积金分理处每年为单位打印对账单,与单位进行对账。(2)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分为:①窗口查询  本人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铁路分中心或各管理部进行查询。②对账查询  单位应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台账,职工可通过单位台账进行查询。25、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变更、注销;(2)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转移、封存、变更等业务的办理,并受职工的委托办理提取业务;(3)负责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和计算;(4)负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负责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总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6)负责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7)负责与市公积金中心对账,并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向职工发放有效凭证;(8)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9)积极协助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10)协助铁路公积金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其他工作。
信息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铁路分中心归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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