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争议

来源:钟楼区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可以看到,公积 金争议并没有明确列为劳动争议。

  我们需要了解公积金的性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住房积金进行强制储蓄,并由政府集中支配,定向用于住宅建设和住宅融资的管理制度,它体现了社会性、互助性、保障性、政策性的特征,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依据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该条例从法律的归类上说,并不能纳入劳动法律范畴。虽然条例规定一切经济组织都有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按照公积金条例进行缴纳公积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处理公积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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