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细谈“工伤保险”

来源:河科大二附院作者:日期:2016-08-10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和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三、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其工伤保险如何参保?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四、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伤害属于工伤?

(一)应该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为认定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哪些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工伤认定中的职业病是指什么?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患职业病,主要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七、工伤人员申报伤残待遇范围及报送材料有哪些?

(一)申报范围。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且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报送材料。

1.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退出工作岗位证明,保留劳动关系证明;

3.受伤前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证明;

4.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或法院裁决书;

5.《工伤(亡)职工待遇审批表》。

八、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包括哪些项目?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主要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是指治疗工伤所需的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费、统筹地区之外的交通、食宿费等。

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辅助器具安装费用等。

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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