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在北京,工伤保险这些知识,您都了解吗?

来源:乐服love作者:日期:2016-10-29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可以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了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发生工伤后,需要做哪些事?

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工伤医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时所需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经认定为工伤后,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公死亡待遇等。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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