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按60%给予补贴
基本医疗保险按100%给予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这项惠民政策,我市可是全省头一个啊~~
即日起,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所在社区办理,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都需要注意哪些?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残疾人、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保障人口)以及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非本市户籍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2015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1、残疾人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证认定报告单》;
2、低保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辽宁省城市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4、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养老保险手册或者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录。
上述资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及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最后确认,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基本养老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的60%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档次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按自由职业者身份缴费,对其实际缴费额100%给予补贴(不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就业困难人员养老保险补贴采取“即缴即补”和“先缴后补”二种形式给付。“即缴即补”是指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只需要缴纳个人应承担的40%养老保险费,另外60%养老保险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直接给付。“先缴后补”是指由就业困难人员先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然后再按照规定到社区申请养老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医疗保险补贴采取“直接支付”和“先缴后补”二种形式给付。“直接支付”是指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先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市就业局根据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按月通过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在银行代为支付医疗保险补贴。“先缴后补”是指先由就业困难人员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然后再按规定到社区申请医疗保险补贴。
建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已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户口迁出我市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待遇享受累计满3年的。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未办理者不予以补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年龄按《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计算,男性退休时间按60周岁计算,女性退休时间按50周岁计算,2004年以后参加养老保险女性按55周岁计算。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因各种原因暂停享受补贴的,如其继续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需填报《恢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恢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前后累计计算,最多不能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