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时间: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
二、认证范围
1、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城北街道办事处前锋社区、北坝社区、二里社区,城南街道办事处葛石社区、东渡社区;杨河镇高土坝社区(原李河村)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且领取待遇人员。
三、认证办法
1、认证准备:各镇(街道办)在资格认证工作开始前,到县经办中心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信息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信息表》,并下发给各村(社区)。各村(社区)与各镇(街道办)联系,确定集中资格认证时间,并提前将集中资格认证的具体时间、地点进行公告。
2、集中登记:各村(社区)通知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本人私章到所在村(社区)接受资格认证。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不得由子女或他人代办。各镇经办人员到现场指导资格认证工作,并对集中认证情况拍照存档。
对卧病在床、行动不便的人员,由镇村经办人员上门认证;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进行资格认证,如长期居住在异地确不能回户籍所在地进行认证的人员,可采用异地协助认证方式。异地协助认证:异地居住人员到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镇(街道办)社会保障事务机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协助认证,认证后由协助认证机构出具协助认证函(即《异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寄回县经办中心或原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
3、审核确认:在进行资格认证工作时,镇村(社区)经办人员要当面核对待遇领取人员的身份信息,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在《资格认证信息表》中由待遇领取人员签章认证。
对在资格认证期间发现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已享受其他社会养老金待遇、拒不参加认证人员、居住地不确定无法联系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应填报《暂停发放待遇人员花名表》。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有误或有变动的,应填报《信息变更登记表》(见经办规程附表)。
4、人员公示:资格认证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办)在该村(社区)范围内张榜公布待遇领取人员名单,并拍照存档(公示场景和公示内容各一张)。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同时公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街道办)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的线索严格保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督举报电话:0916-6217690。
5、汇总上报:经公示无误后,各镇(街道办)在9月30日前,将各村(社区)填报的资格认证信息表原件,暂停发放表、信息变动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存档照片电子档(每村三张,集中资格认证场景、公示场景、公示内容各一张)整理汇总签章后,集中报县经办中心(上报一份,镇村留存复印件)。
6、稽核检查:资格认证工作期间和结束后,县人社局将组织进行稽核抽查,采取调查走访、明察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对资格认证开展情况进行稽核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暂停和恢复发放
1、暂停发放:县经办中心从10月起根据各镇上报的资格认证结果发放养老金,暂停发放未通过或未参加资格认证人员的养老金。未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不认真,报送资料不齐的,县经办中心从10月起统一对该镇(街道办)待遇领取人员做暂停发放处理,直到该镇(街道办)整改结束,并报齐资料,由此引发的矛盾和问题由该镇(街道办)负责解决。
2、注销及丧葬补助金申领:对在资格认证期间发现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要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报《注销登记表》(见经办规程附表),继承个人账户结余金额和领取丧葬补助金。
3、恢复发放:对因未参加资格认证而暂停发放养老金人员,由各镇(街道办)继续做资格认证工作,并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补齐资格认证手续人员填写《待遇恢复发放申请表》报县经办中心恢复发放。
对于暂停发放养老金的,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的人员,服刑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其余人员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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