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现就深入推进我省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促进健康河北建设,使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0%和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5%和5%。健全共济保障的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严格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规范政府决策权限,严格执行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各地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确保政令畅通。
(五)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全面落实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通过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六)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对其中收治患者较多的医疗机构,医保可预付部分资金。落实国家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使用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
(七)加快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完善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结合现有社会救助办法,研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强化对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用足用好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
三、强化基金征管,完善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八)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摸清城镇和农村参保底数,制定全民参保计划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强化市县党委、政府责任,增强全民参保意识,确保应保尽保。
(九)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核定,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加大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力度,发挥社会捐助等筹资渠道补充作用。
(十)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2021年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鼓励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同步实施。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探索推进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适时推进省级统筹。稳步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
(十一)加强医疗保障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探索开展与京津等省(市)跨省基金预算。加强基金中长期精算和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实施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四、提高基金效率,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十二)强化医保目录管理。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调整医保用药限定支付范围。2022年年底前,将我省原调增的乙类药品全部调出。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规范医保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
(十三)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修订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且区域布局合理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使用比例。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完善定点医药机构退出机制。
(十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修订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对紧密型医联体,按照医联体服务对象实行人头打包付费。综合考虑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因素,科学测算打包支付标准,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有序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预付周转金制度,医保经办机构向未纳入医联体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就医人员多的乡(镇)卫生院拨付周转金。
(十五)深化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全面推进京津冀医保定点互认、医疗费用异地报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积极推进我省医疗机构纳入京津医保定点范围。稳妥推进京津冀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将雄安新区作为独立医保统筹区,为有序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人员疏解提供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