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来源: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处作者:日期:2016-08-10

大同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学生医疗保险管理,方便我校学生医疗就诊,依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人社【2011】80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同政发【2008】82号)及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劳社【2011】11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部参加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经费来源

1.省财政厅上拨公费医疗经费40元/年/生;

2.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0元/年/生(学生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由大同市医保中心统筹管理。每年新生入学时按学制由学校统一收取。


 三、享受待遇

1.参保学生享受符合规定的门诊及住院待遇;

2.每年以学校为单位办理登记,从学生入学即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保险终止;

3.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范围标准。


 四、商业保险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的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普通门诊就诊管理

按照大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同劳社【2011】117号)及《关于确认大同大学医院为我市城镇居民门诊统筹首诊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通知》(同劳社【2012】25号)精神,我校学生门诊首诊医院定在校医院。

1.校内就诊

在校医院就诊时请携带身份证或医疗保险手册,普通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每年可报销80%(含医保系统直报部分)。

2.校外门(急)诊

由于我校诊疗条件所限需转诊者,须持校医院转诊单,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转往市内指定医院(大同大学附属医院,大同市第一、二、三、四、五、六人民医院,同煤集团总医院,大同市中医院,解放军322医院等)就诊,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急诊必须在三天内到校医院补签字。在校外医院门(急)诊就医的收据必须回校由接诊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报销符合规定范围内费用的65%。

3.门诊报销管理

不论校内校外门诊就诊,处方限量7天以内,超出7天的不予报销。

普通在校生原则上每年统一报销一次,以班级为单位在当年的6月15日前统一到校医院登记办理报销。家庭特别困难的在校生可在每学期报销一次。门诊报销总费用每年封顶1万元。报销时需要提供:

(1)门诊病历(转诊者必须有校医院签字);

(2)报销单据、用药明细;

(3)门诊特殊检查(如核磁、CT等检查),必须有检查结论报告。经校医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报销。


六、住院费用报销

1.起付标准与比例三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6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参保学生转往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按三级医院支付比例执行,转往省外的报销比例再减10%。

2.报销程序:参保学生在大同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须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持《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入院诊断书》到大同大学学生处备案,否则不予报销。出院时,在定点医保医院直接报销相关住院费用。非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费用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手续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医保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于每年6月15日前到校医院医保科登记,可再报销50%。

3.住院转诊:参保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须有大同市最高级别定点医院出具的《大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非定点医院转诊就医审批表》,经学生处(由大同市医保中心授权)审核,校医院备案后方可转院。

4.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办法》同政发【2013】230号,学生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若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校内二次报销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5.参保学生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复印件);

(2)入院诊断书;

(3)出院证明;

(4)住院病历复印件(只需首页并盖章);

(5)费用清单(盖章后有效);

(6)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7)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8)工商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正、反面);

(9)转诊转院审批表(大同市定点医院以外住院治疗的提供);

(10)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

以上材料全部复印一份留存,到校医院办理二次报销时使用。


七、实习及假期医保管理:

符合我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

期间,需在大同市之外的其它城市住院的,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和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参保学生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

1.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急诊除外);

2.未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3.不符合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的;

4.患者住院未按规定期限结算的;

 5.私自涂改处方或自行开方索药的;

6.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伤害进行治疗的;

8.其它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比如体检费、整容、美容、矫形、健美等费用。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管理办法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