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将提高生育险费用报销标准

来源:大庆网作者:日期:2016-06-12



我市本月起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剖宫产最高能报5100元


生育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子宫撕裂、羊水栓塞等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核销


7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大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本月起我市提高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月起,我市女职工在三级医院生孩儿,正常生产医疗报销费用由原来的2200元提高至2500元侧切术生产由原来的24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由原来的4200元提高至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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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级医院剖宫产生娃可多报900元


《办法》中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核销项目及限额标准为:


三级医院:正常生产2500元,侧切术生产3000元,阴道助产术生产3800元,剖宫产5100元;


二级医院:正常生产2000元,侧切术生产2700元,阴道助产术生产3200元,剖宫产4300元;


一级医院:正常生产1700元,侧切术生产2400元,阴道助产术生产2800元,剖宫产34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在生育过程中出现大出血、子宫撕裂、羊水栓塞等并发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超过限额以上部分按照90%的比例核销。女职工保胎、宫外孕、葡萄胎等孕产期其他疾病或产假期满后,因病(非生育疾病)需要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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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精)管结扎复通纳入报销范围


据工作人员介绍,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实施的人工(药物)流产或者引产术,以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此次出台的《办法》中,输卵(精)管结扎手术或复通术,首次被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今后也可报销。


具体核销限额标准为:


三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8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20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3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皮下埋植300元,取出皮下埋植20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30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3000元;


二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7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17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27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80元,皮下埋植270元,取出皮下埋植18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25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2500元;


一级医院:怀孕不满4个月实施人工(药物)流产600元,怀孕满4个月实施引产15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24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60元,皮下埋植240元,取出皮下埋植160元,实施输卵(精)管结扎2000元,实施输卵(精)管复通2000元。


女职工生育同时做节育手术,费用标准在生育医疗费用限额基础上增加节育手术限额的一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也纳入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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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办法》中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属公共卫生及其他项目支付的医疗服务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发生上述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职工,生育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其他医疗保险(含外地医疗保险),在生育医疗费用核销前,可自行选择核销渠道。医疗费用一经核销,不予补差。


需要准妈妈注意的是,我市将计划内生育女职工产前筛查、胎心监测、腹围测量、微量元素测定等与生育有关的门诊检查化验费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暂定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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