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者:日期:2016-08-10

点击上方“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以订阅哦 案例 “我真是看走眼了,当初怎么会招进这么一个人?明明没给我们干过一天活,怎么我们还欠了他钱了?”当某物流公司总经理蔡先生听到人事经理向他汇报,刚刚离职不久的廖先生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时,顿时大怒。
原来,2013年6月,这家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决定招聘一名大区经理。在过五关斩六将后,应聘者之一的廖先生表现出来的销售才华和管理能力得到蔡总经理的认可。于是,廖先生于2013年8月正式进入公司。但由于廖先生缺乏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公司让他进入自设的培训基地,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全日制培训。公司每个月定期通过银行卡给他打款3000余元。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结束后,由于和公司领导层在自己的工作能力评价和工作分配方面产生分歧,廖先生离开了公司。蔡总有些惋惜。但他没想到的是,当初的录用决定,不仅让公司白白花费了培训成本,还给公司带来了法律风险。于是,他指示人事经理,一定要聘请最好的劳动法律师,挽回公司的损失。 案件评析
但最终,公司还是败诉了。虽然公司坚称廖先生从未实际提供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公司每月通过银行支付的,也只是培训补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官通过审理认为,廖先生系物流公司以用工为目的招用来的,公司安排内部培训的目的亦是让廖先生更好地适应岗位要求,培训的效果也由公司评价和决定。由此看来,双方已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廖先生所接受的培训也构成了公司整个经营活动的一部分,接受培训本身是劳动的另一种形式。培训期间公司每月向廖先生支付的固定费用也符合劳动报酬的属性。因此,法官判决,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漫长的官司结束后,蔡总理解了更多的法律规定,也从当初的愤怒中走了出来。他对公司的管理有了新的想法:“看来,我们需要改善的,是整个员工关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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