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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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5年前,我被外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招聘为部门经理,试用期过后,该公司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我的工资为1.2万元月薪加提成奖金,合同期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入职两年时,我被提升为公司负责业务的副总经理,月薪改为税后5万元加绩效奖金。
2015年12月中旬,公司突然通知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不再与我续签,让我与人事部办理工作交接,并于12月31日交接完毕。在谈到经济补偿金时,单位说我在本单位工作5年,按1.2万元×5来计算。我自己算了一下,2015年我的月均工资为9.2万元,我认为应按这个标准来支付,但单位不同意,说这个工资标准太高,且高于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上限,请问: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真的会封顶吗?我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答:经济补偿金标准法律设定了封顶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