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居民生育保险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凡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无需缴费。
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①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
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③已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包含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和新生儿护理费。
(一)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为:在一级及以下社保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社保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三)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定额支付。
四、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定额补助申报资料。
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各项检查结果报告单;各项检查项目缴费凭证。
五、住院分娩定额补助及新生儿护理费报销资料。
包括:参保凭证,参保人身份证,《生育证》或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出院病情证明,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产前检查补助申报材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储蓄账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异地分娩的参保居民须提供分娩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院资质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如需代办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六、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费用结算规定。
参保居民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以及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等费用,由其住院分娩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并结算;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城乡居民生育保险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支付。
七、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报销途径。
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居民,在按规定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居民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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