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与保险

来源:迭代维新作者:日期: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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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基础,商业保险是完善、补充。打个比方说,社保是家里的木门,是基本的保障,商业保险是防盗门,是进一步的完善。社保是保而不是包,做保险而更能提升自己的身价保障。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社保与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社保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

二是目的不同。社保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保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

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保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保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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