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诚律师团队短问答
1、 问:蒲律师,我最近看到朋友圈有传这样一篇文章,《代缴社保是违法的,骗保严重的要入刑》,这是真的吗?我们单位有员工离职了,但是离退休还有两年时间,员工要求我们继续为他购买社保,请问这样有什么风险?
答:《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并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所以,你单位继续为离职员工购买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违法,就可能存在骗保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所以,骗保严重的确实可能要入刑。
另外,为非员工购买社保,是有风险存在的。社保是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一,有购买社保的行为,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故用人单位应谨慎对待。虽然单位可以通过一些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也难免一些单位会存在一些疏忽,而且就算最终能够证明清白,也会浪费公司大量的时间或者金钱。
2、 问:蒲律师,我公司为电器生产企业,客户遍布全国,为了交易方便,基本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的方式来确定订单以及送货、收款的细节,为了保护我们的利益,我们会在每月将对账单通过邮件发给对方,要求对方核对盖章后将对账单邮寄给我公司,但是现在有些企业嫌麻烦,不愿意将盖章的对账单邮寄给我公司,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一旦双方因为货款发生纠纷,由于你公司保存的都是电子证据,就很有可能发生对方“不认账”的情况,即对双方之间的交易往来均予以否认,从而给诉讼造成困难,我曾经代理过类似的案件,虽然最终胜诉了,但确实也花费了一番苦工。
一般而言,电子证据很难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其证明力有限,但可与其他证据一起用于对事实的证明。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来往的电子邮件、传真,而且电子邮箱、传真号码最好能够固定,即统一用一个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发送订单、送货单、对账单等文件,并且订单、送货单、对账单中的内容要形成一一对应,然后再结合一些能够运用到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问:蒲律师,我单位在香洲、金鼎均设有办事处,赵某是我公司招聘的管理人员,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赵某须同意公司正常、合理的工作调动、出差安排。赵某入职后一直在香洲办事处工作,今年因为经营需要,单位发了通知要求赵某去金鼎办事处工作,赵某予以拒绝,一直未到金鼎报到,经多次协商,均未果,现我单位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答:劳动关系成立后,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而且你们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其须同意单位正常、合理的工作调动,金鼎属于你单位的办事处,不是第三方单位,我认为你单位要求调动赵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和合同规定。
经多次协商,赵某均拒绝去金鼎报到,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条款的约定,你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