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政策问答(续)

来源:FMDS作者:日期:2016-08-06

1、异地转诊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与在青岛市住院一样吗?

      答案是不一样。参保人员异地转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比在青岛市同级医院住院低5个百分点。例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在职人员,在我市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第一档5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84%,而办理异地转诊在异地同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第一档报销比例为79%,以此类推。


 

2、如何办理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手续?

      长期居住在异地的退休人员、参保老年居民或因工作长期驻外的参保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本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异地安置或长期驻外备案手续。

(1)参保人或所在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的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A、《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备案表》;常住一年以上。

B、办理异地安置的,提供异地居住户籍证明或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驻外的,提供用工合同及复印件、单位派出文件和外设机构执照复印件等驻外工作的证明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录入有关信息予以备案。


 

3、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时,如何选择医疗机构?

      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时,异地人员应选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到三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4、异地急诊住院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异地急诊住院只报销在一所医院发生的医疗费。在两所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提供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手续等材料,材料不全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5、未办理异地转诊的异地医疗费能报销吗?

      参保人未办理异地转诊的异地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但符合异地转诊条件,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可在出院2个月内,携带病历等相关材料,书面详细说明未办转诊的原因,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定期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其医疗费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但报销比例比我市同级医院住院低10个百分点。

     参保人异地转诊未经核准,或未办理异地转诊,出院2个月内又未提出报销申请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6、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的管理规定有哪些?

1)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时,异地人员应选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一到三所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2)异地人员患有慢性大病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申办门诊大病证,但选择的治疗门诊大病的定点医院,应与异地医疗备案选择的定点医院一致。   

3)异地人员因居住地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化或变更定点医院的,应重新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手续。返回本市居住或本市治疗的,应持原《异地医疗备案表》,及时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其在本市内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4)异地人员因病情变化需转往居住地之外的医院治疗的,应由本人的定点最高级别医院办理转诊手续。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居住地定点医院出具的转往上级或专科医院的转诊手续证明。

5)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医疗备案或备案前所发生的异地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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