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自2016年7月1日开始,2016年11月30日结束。
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204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1月起,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20元;大专院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110元;其他学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90元;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元调整为70元。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一、二类低保人员(即三无人员、一级残疾人、家庭不健全且无劳动能力人员和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代缴,以2016年6月数据为准。
请广大居民携带户口本及时到所在社区(居委会)参保缴费,参保缴费时间过期不再受理,2017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缴纳2017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同时,需补交2016年度欠缴部分。
咨询电话:8253801 8253805
特此通知
甘州区医保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