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再按一定幅度给予第二次补偿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充。
我市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和职工的保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不用支付。
凡参加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随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均纳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下称“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比例赔付: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55%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30万元;
(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且不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7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60万元;
(三)根据《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出生3个月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未随其母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前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共付段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由承保机构赔付。
符合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应到承保机构设置市、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部分乡镇的服务点申请理赔,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表;
2.参保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费用单据原件;
4.疾病证明书原件;
5.参保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折账号页复印件;
6.委托理赔的,还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填写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