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新变化

来源:崔黄口时讯作者:日期:2016-08-05

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调节、规范医疗服务供需关系,完善医保政策,结合全市实际,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此《意见》共10个方面34项政策,全面覆盖了医疗保险政策、经办、监管、服务、信息化以及推动医改的工作,就有关完善医保报销政策方面涉及五项内容,主要如下:

一、扩大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到实行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50%。

二、调整门诊报销起付线。

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一年(自然年度,下同),且当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门诊就医时,起付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超过起付标准的,次年起付标准降低300元。

在享受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参保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门诊起付标准。

三、调整职工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

对于在职职工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取消。

在享受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年度内,在职职工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超过2500元的,从次年起恢复降低起付线前规定的住院起付标准。

四、实行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五、调整门诊药店报销比例。

自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50%。

此《意见》实施后,可以改善基金支出结构,缓解年度突击买药情况,强化大病保障作用。《意见》自今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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