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医疗账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中断保险重新参保的,同样适用!
来源:烽原人力资源作者:日期:2016-08-26
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
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医疗账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中断保险重新参保的,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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