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有效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0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再次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仍为20%。
按照文件规定,我市将从2016年8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19%征收;从2016年9月起,对企业单位2016年5月-2016年7月已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轧差征收。轧差原则:每月轧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得超出当月应征的养老保险单位部分的金额,余额部分次月抵扣直至抵扣结束为止。
企业费率执行表
转自:无锡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