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办事指南暨知识解答(六)

来源:衡水人社作者:日期:2016-08-03

二、社会保障

十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如达到退休年龄交不够15年怎么办?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需达到的最低缴费年限是累计15年,多交多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不愿续保或不愿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二、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实施补缴。

1、补缴范围

在我省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现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除企业以外用人单位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已经整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允许按40号文件对原在我省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进行补缴。

2、补缴资料

(1)、个人申请(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申请补缴的时期以及该期间的工作经历)。

(2)、单位证明(证明申请人所申请补缴的时间段与工作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并说明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原因)。

(3)、原始工作资料

原临时工补缴需提供原劳动(计划)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招用临时性用工相关资料、用工协议或原始工资单等原始材料和有效证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需提供本人职工档案,主要包括招用固定工人审批(登记)表、招用合同制工人审批(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以及相应调资表等原始资料。原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补缴需提供原在私营企业的原始工资发放凭证、劳动合同书等原始资料。

3、补缴流程

补缴人员补缴时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原始资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出具《个人补缴申报核定表》,补缴人员持表到征收机构缴纳核定的费用。

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补缴前先经补缴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由设区市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资格审定,补缴人员持签章后的补费资格审定表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整体为参保用人单位补缴时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办理全员补缴事宜。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医保和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辖区城镇常住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暂不列为本辖区基本医保实施对象:
  1、未在档案寄存机构存档或登记的人员;
  2、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由代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代办机构应在缴费期内为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交清本缴费年度内(本年7月至次年6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本年度的大额医疗保险费。

十四、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什么?

凡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于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缴纳全年大额医疗保险费。

十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缴费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我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300个月),男满30年(360个月),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为15年(180个月)。  

自医保制度实行起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当地医保运行年限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故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基本医保费,也可转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十六、退休人员如何办理补缴医保费?

参保人员在年度内按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需凭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基本医保待遇手续。自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后,经核准,符合缴费年限要求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保费,补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本医保费全额划入统筹基金,不分配个人账户。

十七、参保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个人医保待遇会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规定连续参保缴费,参保缴费中断的,恢复参保时,应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补缴基本医保费。中断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补缴用人单位及个人欠费后,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十八、如何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本行政区域内非在校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预缴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保费,过期不能再缴纳。(如:2015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预缴2016年度医保费)。缴费方式:桃城区内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

在校学生或幼儿由学校或幼儿园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代收代缴参保费用。缴费方式:学年初(9月1日至10月31日)由所在学校或幼儿园代收代缴下年度的医保费。

十九、新出生的婴儿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新出生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180天内,可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大厦北大厅一楼办理本年度的参保手续,并按标准全额缴纳当年医保费(2015年缴纳金额430元),交费后,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当年的9月1日---10月31日预缴下一年度的医保费50元。

二十、今年的居民医保费缴纳标准是什么?

1、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90元。

2、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3、各类学生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参保缴费:

①每学年个人缴费50元,可享受住院报销、门诊大病报销、门诊统筹报销及大病统筹保险待遇;

②每学年个人缴费10元,只享受住院报销、门诊大病报销及大病统筹保险待遇,不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二十一、是否可以同时参加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不能重复参保,根据本人意愿在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中“二选一”保留其一种参保人员身份,另一种身份作退保处理。

二十二、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及如何缴纳?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二十三、如何办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业企业为重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固定职工参保的,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办理项目参保流程:第一填报项目参保单位信息和项目参保人员信息。第二准备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中标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总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十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十五、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人档案、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申领,同时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二十六、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如何确定?

答: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进行了规定:

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和财政厅共同制定。

二十七、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如何办理?

答:1、为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需要强调的是,个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不能多重享受。

二十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什么?

答: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下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十九、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答: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作了具体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十、衡水市门诊特殊疾病有什么政策?

答:门诊特殊疾病包含门诊重症和门诊慢性病,患有门诊慢性疾病、重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报门诊特殊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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