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标准

来源:12333保险导航作者:日期:2016-08-03




一、失业保险


全市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


我市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配月数为17个月,达不到25个月以上,故继续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汉人社发[2016]29号)有关规定。


三、生育保险


全市生育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0.5%降至0.3%。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图文来源网络,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在线客服 计算器 意见反馈

BMFWDT

社保交通咨询请关注便民服务大厅公众号

点击可复制微信关注公众号,找人工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