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

来源:启东人社作者:日期:2016-08-03


根据《南通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通人社规〔2016〕9号)规定,凡用人单位(已浮动的除外)无下列情形的,本周期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等级可申请降低。


 

1

欠缴工伤保险费

2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3

当期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

4

不按要求开展工伤预防有关活动,且未按时整改到位

5

不及时进行工伤事故备案两次或以上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2016年8月31日前书面向我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再作费率调整。


业务咨询电话:0513-832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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